重磅!3萬元即入罪,5月1日起反腐新規施行
5月1日起,重磅罪月最高人民法院、即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日起《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(二)》(下稱《解釋(二)》)正式施行。此次新規最顯著的反腐變化是,非國家工作人員貪腐行為的新規入罪標準與國家工作人員全麵統一,入罪“門檻”均降至3萬元;國家工作人員3萬元入罪底線雖保持不變,施行但查得更趨精準深入,重磅罪月以單位名義掩蓋、即入“隱形”操作等腐敗手段將無處遁形。日起
上海市錦天城(深圳)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何演鋒律師在接受南方網、反腐粵學習記者采訪時表示,新規此次量刑標準統一、施行從嚴保護各種所有製資產,重磅罪月既回應了新時代反腐敗鬥爭的即入現實需求,也有效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日起諸多疑難問題。
非國家工作人員:
入罪起點大幅“拉平”,3萬元即可入罪
記者了解到,《解釋(二)》實施前,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、職務侵占罪、挪用資金罪、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采取的定罪量刑標準,與國家工作人員相比存在“二倍”“五倍”的差距,導致同額貪汙行為量刑差異顯著。
按照舊標準,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、職務侵占罪“數額較大”“數額巨大”的起點分別為6萬元和100萬元;挪用資金罪“進行非法活動”“數額較大”“數額巨大”的起點分別為6萬元、10萬元、400萬元;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對應起點則為6萬元、200萬元。比如,貪腐相同金額時,國企工作人員可能構成“數額巨大”,麵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;而民企員工因倍數折算,往往無法達到同等量刑標準。
新規明確,上述四類非國家工作人員相關貪腐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,分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、行賄罪(單位行賄罪)、貪汙罪、挪用公款罪執行。取消倍數折算後,入罪門檻大幅降低: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、職務侵占罪“數額較大”“數額巨大”標準降至3萬元、20萬元;挪用資金罪對應標準降至3萬元、5萬元、200萬元;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應標準降至3萬元、100萬元。
“這並非降低‘門檻’,而是將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入罪標準,拉平到與國家工作人員同等高度。”何演鋒認為,這一調整也是近年來民營經濟快速發展,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必然反映。
民營企業:
直擊8大領域行賄痛點,倒逼內部合規
何演鋒指出,此前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的量刑倍數差異,可能導致民營企業內部腐敗處於刑法規製“真空地帶”。加之民事訴訟成本高、執行難,不少民營企業麵對內部貪腐隻能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”,讓腐敗在“灰色地帶”滋生。
在他曾經接觸的案件中,某民營科技公司財務總監利用職務便利,將公司資金挪用給關聯企業,但因當時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存在倍數折算,刑法無法介入,企業主隻能眼睜睜看著公司利益損害卻束手無策。而《解釋(二)》實施後,該財務總監挪用的金額已達到“數額較大”標準,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醫療行業作為腐敗重災區,成為新規重點規製領域。何演鋒表示,新規統一標準後,3萬元以上的紅包、回扣,即可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,直擊醫藥領域行賄痛點。
此外,新規重點加強對8個領域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,明確個人行賄10萬元以上、單位行賄數額20萬元以上,即認定“情節嚴重”,其中就包括食品藥品、醫療等與群眾利益相關的領域。何演鋒認為,入罪標準統一將倒逼民營企業加強內部合規建設,完善財務審計製度,建立透明有效的內部監督機製,遏製商業領域的腐敗風氣。
國家工作人員:
入罪底線不變,隱性腐敗無處遁形
《解釋(二)》中,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、行賄罪(單位行賄罪)、貪汙罪、挪用公款罪的入罪底線仍維持3萬元不變,但通過更精準細化的規定,徹底揭掉腐敗分子的“隱身衣”。
以往部分腐敗分子會以單位的名義收受財物,實則歸個人所有,以逃避責任。何演鋒舉例,某局長曾以單位招待費名義收受企業讚助,卻將款項私自占有,按照舊標準,該行為是否屬於個人受賄會存在爭議,而新規明確規定,隻要“以個人非法占有為目的”或“收受的財物歸個人所有”,即認定為個人受賄,而非單位受賄。
在職務便利認定上,新規明確,國家工作人員通過職務上有隸屬、製約關係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利益,均認定為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”,不限於主管關係和上下級關係。這意味著,即便兩人不在同一單位、無直接組織關係,隻要存在事實上的製約關係,仍可能被認定為利用職務便利腐敗。
挪用公款方麵,新規針對“虛構名目掩蓋腐敗”作出明確規製:個人通過虛構付款事由、不按規定入賬等方式逃避單位監管,將公款提供給其他單位使用,認定為挪用公款。同時,新規對“不退還”情形作出更精準區分,充分考慮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悔罪態度,確保量刑公正。
何演鋒表示,《解釋(二)》是我國反腐敗法治建設的又一裏程碑,邁出了實質平等的第一步。但他同時指出,民營企業報案難、立案難以及部分經濟犯罪被當成經濟糾紛處理等問題仍不容忽視,後續還需司法實踐持續發力,推動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。
南方網、粵學習記者 張菲菲校對 陳學德
(責任編輯:綜合)













